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職責
3.1 安全監管處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3.2 各車間負責本區域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3.3 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4 作業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保護用具,認真落實、執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實和無證時堅持不登高作業。
3.5 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到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在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并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
4 管理內容與方法
4.1 高處作業術語和定義
4.1.1 高處作業: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1.2 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1.3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4.1.4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C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 。
4.1.5 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分級
4.2.1 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2.2 作業高度在5m≤h<15m 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2.3 作業高度在l5m≤h<30m 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2.4 作業高度在h≥30m 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4.3.1 廠區內凡是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作業負責人按照要求到高處作業辦理部門,辦理核批票證。
4.3.3 高處作業證的審批
4.3.3.1 各車間轄區內的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辦理審批。
4.3.3.2 各車間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4.3.3.2.1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3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3.3.2.4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4.3.3.2.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4.3.3.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4.3.3.3.1 在陣風風力為6 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3.3.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3.3.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3.3.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3.3.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3.3.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3.3.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3.4 公司廠區其余地方的一級、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
4.3.3.5 高處作業證的辦理應寫明作業等級、作業內容、作業有效期限、風險分析、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3.4 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
4.3.5 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4.3.5.1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對應安全措施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3.5.2 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3.5.3 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3.5.4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3.5.5 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 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4.3.5.7 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4.3.5.7.1 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4.3.5.7.2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4.3.5.8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4.3.5.9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4.3.5.10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詳細檢查。
4.3.5.11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4.3.5.12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3.5.13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 和GB 12142 的要求。
4.3.5.14 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 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3.6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4.3.6.1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3.6.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須戴穩,系好下顎帶。
4.3.6.3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3.6.4 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 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4.3.6.5 在界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地方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應事先與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崗位班組長取得聯系,登高過程中,生產系統如發生緊急或異常情況,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時,所在崗位班組長應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設置防護用具,以防發生意外。
4.3.6.6 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 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4.3.6.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4.3.6.8 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4.3.6.10 凡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
4.3.6.11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3.6.12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4.3.6.13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3.6.14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4.3.6.15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3.7 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4.3.7.2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4.3.7.3 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3.7.4 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4.3.8 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指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處理。
4.3.9 公司組織的其他活動,如:貼刷標語、 打掃衛生、 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時,亦應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4.3.10 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次要責任。
4.3.11 因發生事故,緊急處理故障而必須登高作業,來不及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現場最高管理人員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單位指定專人監護,方可登高作業,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中應記載清楚。
4.3.12 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3.12.1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 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 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5 檢查與考核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條款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規定處理。